团体会员入会须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会籍系指会员资格的申请、审批,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变更,会员资格的丧失。个人会员的会籍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是会籍管理的基本规定,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相关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加入本会实行自愿申请的原则,经批准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入会管理
第四条 入会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行业的行规行约;
3、在中国地区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设计、教育等单位。
第五条 入会程序:
1、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为一自然年度;
2、申请人向协会秘书处领取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
3、填报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并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简介等相关资料一并报我会秘书处办公室,凡符合入会条件者,由秘书长签署准予入会意见;
4、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取会费,发给协会章程和会员证,正式成为会员。纳入会员名录,并在协会会刊《国际建筑》杂志上公告。
第六条 会员证及审验管理
1、会员证编号 、发放,会员单位应按要求如实记录相应事项;
2、会员证实行每两年审验一次的审验制度,逢单数年份进行,原则上与企业资质年审同时进行。
第七条 实行联络员制度
会员单位宜选派本单位综合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人员,负责与协会的联络工作,联络员应取得公司的授权,更换联络员应书面通知协会,联络员主要职责是负责与协会的工作联系。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条 会员是参加协会活动的前提条件,非会员单位也可以参加协会活动,但实行差别待遇。
第九条 协会每年开展一次“优秀会员单位”“优秀理事单位”“优秀常务理事单位”“优秀会员”“优秀理事”“优秀常务理事”“优秀联络员”评选活动,同时评选“最佳设计奖”“最佳施工奖”“最佳咨询奖”“最佳材料奖”“最佳教育奖”
第十条 协会根据相应工作管理办法,可以授予会员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奖励。具体办法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会员单位的处罚分为:
1、协会内警告;
2、取消单项或多项业内评优评奖资格;
3、罢免常务理事单位;
4、罢免理事单位;
5、劝告退出会员单位资格;
6、开除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二条 处罚的具体实施按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分为三种情况:自行退会、劝告退会、开除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可以申请退会。
1 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凡自行退会的单位或个人,自未交纳会费的年份起,不再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优惠待遇,自公告其自行退会之日起,2 年内不得重新接纳为会员。
第十五条 对违反行规行约,破坏建筑市场秩序,在业内造成不良影响,或拒不履行会员义务者,可予以劝告退会或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单位,经秘书处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常务理事会审定,予以相应的会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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